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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学术活动论文证书和学分证书发放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9-17 10:52 浏览:
根据《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论文证书
第一条  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学术活动论文证书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统一申请或印制,各分会、地市药学会及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印制带有“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学术会议”字样的论文证书。
第二条  凡列入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可使用加盖“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公章的论文证书。
第三条  凡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统一使用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印制的论文证书。
第四条  论文证书最多只写前三名作者,其排列顺序不可变动。
第五条  论文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章  学分授予
第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七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八条  未出席会议的入选论文作者均不颁发论文证书。
第九条  未出席培训班的人员,均不得授予学分。
第十条  学分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专业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  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证书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统一申请或印制,各分会、地市药学会及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印制带有“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培训班”字样的论文证书。
第十二条  凡列入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年度学培训计划、联合举办的专业,可使用加盖“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公章的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  未按培训通知要求缴费、参训、考试的人员,均不得授予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  培训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  学时证明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医药科研、检验、生产、经营等单位的药学科技人员参加本会学术活动,根据需要发给本会统一印制的继续药学教育学时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