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8-03 12:2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协会会计核算,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章程》及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申报依法纳税。
(三)负责协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帐,并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报秘书长审批。
(五)负责协会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工作。
(六)负责协会所有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合理管理、使用资金。
第五条 收缴会员会费应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标准对外收取服务费,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按协会制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收取会费、服务费,应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并分别记账。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对协会拟开发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日常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审批。借款必须如实填写协会借支单,并经秘书长审批后,提前通知财务室做好提款准备,才能借款。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出或投资开办经济实体,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会长批准。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财务有关政策规定,协会结算可使用现金收支结算和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一)协会秘书处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交专职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由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坚持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经办人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经会计核准、秘书长、会长审批后才能给予报销。
(四)没有正式报销凭证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购买各种银行票据由出纳购买,会计保管。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付款单位,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支票使用后,应在3天内到财务报账。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交回。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在3日内交到财务室处理。从外单位收取的支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损。
第十五条 发票、收据不得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六章 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是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出纳人员必须取得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会计和出纳分设,确保各司其责。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第七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