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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8-03 12:24 浏览:
 
 分会组织(以下简称“分会”)是协会活动的主体。为进一步发挥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医大平台的作用,促进分会组织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民政、省科协学会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和学科发展需要,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分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第二条  分会组织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另刻公章。
第三条  分会组织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委”),必须热心协会工作,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委不限于本会理事,分会组织正式成立后,主委可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
分会组织每届任期四年,分会组织设立和换届须报协会审定。
第四条  分会组织主委可通过理事会推荐、专家自荐、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主委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省级学会分会主委。
第五条  分会组织每年必须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学术活动和非学术活动。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并盖章或行文(也可以网络报备行文)。超过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会组织视为自动撤消,该分会组织主委和代表该分会组织的理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本会设置的分会组织名单,以本会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公布为准。
第六条  已撤消的分会组织可由其他学科带头人另行申请成立。
第七条  分会组织机构
(一)各分会组织设主委1人,副主委若干人(不超过20人),秘书若干人,人数较多的分会组织可设秘书长。
(二)各分会组织的主委由协会聘任。
(三)协会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参加相应分会组织的工作。各分会组织的秘书原则上由该分会组织主委指定,也可由协会推荐专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新分会组织的设立:
(一)新分会组织包括本会未曾设立的和已撤消重新申请设立的分会组织。
(二)适应市场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凡与中医药相关专业,包括中医药物的研发、教育、生产、流通、监管、检验、使用等,条件成熟即可申请设立。
(三)申请设立分会组织至少包含60名会员以上,首先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5-7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作为发起人,提出分会组织工作方案,阐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人员队伍情况,成立分会组织的目的和任务,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及支持单位的意见,主委建议名单及其简历,本届分会组织活动计划等,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本会秘书处受理申请后,由秘书处提出是否设立意见,报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即可行文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组建的分会组织,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
(六)自批准成立之日起, 半年内该分会组织应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活动,否则当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七)分会组织主委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国家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主委职务自动失效,分会组织应重新改选主委。
第九条  分会组织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二)制定本分会组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提出本分会组织的有关工作或建议。
(四)研究、指导、协调与本分会组织有关业务工作。
(五)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定期向本会汇报本分会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
(七)承办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分会组织活动
(一)分会组织活动围绕分会组织的主要任务开展。
(二)分会组织应每年年底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分会组织活动经费由该分会组织自筹。会议和各种活动应该本着“以会养会,略有节余”的原则。
(四)分会组织发展的团体会员所缴会费的40%可用于分会的业务活动,具体使用须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五)分会组织不单独设置会计账户,其经费可由协会秘书处财务负责管理,单独设立分账;其经费扣除相关税、费后,由该分会组织专款专用。
(六)分会组织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分会组织自行制订,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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