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学术活动报酬管理的规定(暂行)
作者:admin 来源:中医药专家协会 发布日期:2024-06-05 16:05 浏览:
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
学术活动报酬管理的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举办学术论坛、研讨会、发布会、评审会等学术活动费用发放的管理,规范发放范围和标准,依据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合规认定
本规定适用于有明确中医药学术主题的专家讲座、研讨会、学术论坛、发布会、评审会、咨询会等学术活动。
二、薪酬管理
举办上述学术活动可向相关人员发放有关报酬,具体标准(税后)如下:
1、专家报告费:在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2、专家发言费:在学术会议上作学术发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3、专家评审、咨询费:参与职称评审、奖项评定、项目评审、学术咨询、出版资助评审等学术会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会议相关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4、交通费:正式参会人员参加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研究项目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实报实销,每人每次交通费不超过200元。媒体记者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5、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有关主题学术活动或承担相关任务的,可按以上相应标准支付报酬,并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填报。
6、发放上述有关报酬要严格审批手续,完善签领凭证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支出标准。严禁擅自扩大会议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邀请不相关人员参会并超标准滥发钱物。
7、使用专项经费支出学术活动费用,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8、禁止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9、禁止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10、禁止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11、禁止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2、禁止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审批流程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学术会议管理的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和流程,切实落实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核签批制度。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会议的单位对学术会议支付报酬情况负总责,加强对学术会议支付报酬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四、本规定由陕西省中医药专家协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